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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引争执 巧调解化纠纷
作者:分宜县法院尤爱民  发布时间:2013-08-02 14:17:47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父母离婚后孩子的名字被妈妈改了从母姓,却不料孩子爸爸知道后怒气冲冲,一纸诉状将孩子妈妈告上了法院。2008年12月29日,张伟、李雯经分宜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儿子张小轩归李雯抚养。离婚后由于李雯单方面将张小轩的姓名改为李自强,加上张伟经济条件好转,2013年6月28日,张伟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将儿子的抚养权变更为张伟,同时要求将儿子的姓名改回为张小轩。

  由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和姓氏权的争执,该院悉心梳理,耐心从思想上疏导当事人,尽管从经济条件及有利于小孩成长等方面考虑,双方一致同意变更小孩的抚养权,但对于儿子的姓名变更双方争执不下,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李雯认识到: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对子女而言,其姓名一般是出生后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而确定的,因此,父母离婚后,也应当经过双方协商后再更改子女的姓名,并意识到自己擅自更改儿子的姓名不妥。最后,她同意协助张伟将儿子李自强的姓名改回为张小轩。张伟和李雯达成了调解协议,儿子的抚养权由李雯抚养变更为张伟抚养,张伟自愿放弃主张李雯承担儿子抚养费的权利;李雯协助张伟将儿子李自强的姓名改回为张小轩。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公民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的姓名。但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方面均不成熟,在表达自身意志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障碍,所以在行使姓名权的问题上,应由父母合意行使。而父母在行使未成年子女姓名权的问题上,始终是平等的,并不因为离异而导致抚养子女的一方独占子女姓名权,因此父母离异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 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