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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县法院五项措施完善诉讼财产保全工作效果好
作者:分宜县法院 尤爱民  发布时间:2013-08-01 09:56:20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年来分宜县法院坚持五项措施不断完善诉讼财产保全工作,2013年上半年,该院已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77件,通过诉讼财产保全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及自动履行撤诉的61件,为后续执行提供财产支持的35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保全风险提示。法院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时即向申请人提示风险,告知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可能发生的风险及不利后果,减少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请求权的情况发生。

  保全程序透明。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并同时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及时将财产保全工作的各个环节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一方面保证财产保全措施的及时有效的实施,尽可能地满足申请人的保全需要;另一方面,又赋予被申请人有权针对不利的重大保全事项有抗辩的权利,平等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实现。

  保全实施到位。承办法官在实施财产保全裁定时,全方位部署工作,不留保全死角。当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财产信息时,财产保全需冻结单位银行存款的,先到该公司所在省人民银行查询其开户行,然后根据查询的开户行信息具体实施财产保全;需冻结个人存款的,则先到当地各大银行的分行或支行查询开户信息及账户余额,根据查询信息再到各开户行分别实施财产保全,保证财产保全工作全面准确,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全信息支撑。凡是案件中出现财产保全情形的,承办法官均在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里完整录入财产保全电子信息,将法院财产保全工作的每一步骤记录并汇总,形成电子记录,条目清晰,方便查阅及后续工作的开展,为审判执行顺利进行提供信息支撑。

  保全事宜告知。法院在结案时向当事人发放诉讼财产保全事宜告知书。通过告知书向当事人释明,若财产保全到期申请人应主动向法院申请续保;如被申请人完全履行裁判文书后,当事人应及时申请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在告知书中列明财产保全方式、保全期限等保全事项以及承办法官的联系方式,方便当事人按期申请续保或申请解除保全。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