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中院审结一起致一死两伤故意伤害案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谢卫兵 彭师庆 发布时间:2013-07-23 17:04:45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中院对一起致一死两伤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阎某、曾某犯窝藏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31日晚上19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和阎某在新余市站前西路“兄妹”餐馆就餐后离开时,阎某不慎将何某停放在餐馆门口的电动车后备箱撞坏。在餐馆吃饭的被害人唐某(何某的老公)及唐某的朋友被害人林某、游某与张某和阎某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推搡,张某掏出随身携带的电工刀将林某捅死、将唐某和游某捅伤后,随即逃跑。经鉴定,林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唐某伤情为重伤甲级、游某伤情为轻伤甲级。
案发后,阎某找到张某,并骑摩托车帮助张某逃至观巢镇竹山村。2012年9月1日张某潜逃至萍乡市,被告人曾某在明知张某涉嫌犯罪的情形下,仍将张某藏匿于该市一步行街出租房中,并资助其2000元现金。2012年10月7日张某至公安机关投案。2012年9月1日,被告人阎某至渝水分局刑侦大队接受调查时,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帮助张某逃匿的事实。
另查,本案民事部分经调解处理,被告人张某已得到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因民事纠纷用随身携带的电工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甲级、一人轻伤甲级的严重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阎某明知张某是犯罪的人而助其逃匿,被告人曾某明知张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和财物,两人均构成窝藏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本案因民事纠纷引起,且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阎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自己窝藏张某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