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判决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肖兵生 发布时间:2013-07-22 15: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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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7月19日上午,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高速驾车造成五人伤亡的被告人李某、唐某进行宣判,被告人李某、唐某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因犯抢劫罪,2006年7月14日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07年4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撤销原缓刑,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0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唐某,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
2012年9月17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唐某驾驶赣KT0520现代轿车从新余市胜利南路遮牌逆行至华瑞宾馆路口红绿灯处与被告人李某驾驶的同方向遮牌逆行的赣K13808中华轿车发生擦碰。因唐某未及时停车处理,李某即驾车追赶唐某所驾驶的汽车。两车在胜利北路、站前东路、人民路、抱石大道上高速行驶。在抱石公园东门红绿灯处右拐时,被告人李某驾驶的中华轿车先后撞向被害人阎某驾驶的赣KX1727出租车及路边烧烤摊,被告人唐某驾驶的现代轿车撞向路边烧烤摊后侧翻。两车造成被害人张某和宋某死亡、被害人阎某轻伤甲级、丁某轻微伤乙级、杨某轻微伤乙级等人受伤严重后果的发生。经鉴定,事发前唐某驾驶轿车瞬时速度为92.27-98.93KM/H,李某驾驶轿车瞬时速度为102.30-108.468KM/H。另查明,被害人阎某与李某、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阎某请求法院对李某、唐某从轻处罚;李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宋某的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受害人家属请求法院对李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唐某处置轻微交通事故不当后,在城区主干道驾车高速行驶,主观上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甲级、两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李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但能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