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竹人固定装车受伤,法院认定为义务帮工
作者:分宜县法院 周兵 发布时间:2013-07-16 09: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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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砍竹人完成砍、装车工作后,固定毛竹是否属其工作职责范围?分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认定砍竹人固定毛竹的行为是义务帮工,7月12日,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刘小生与应老九等10人长期承揽毛竹砍伐工作,由应老九牵头联络业务。一天他们应刘财生邀请,为其砍伐山上毛竹,双方商议由刘财生提供固定装车的插棍及装卸用的“葫芦”,但工作当天,刘财生因找不到硬木插棍,仅仅提供了杉木插棍。2012年8月8日,所有毛竹被砍伐完毕并装上了刘财生的车,当时其余伙计都下车了,只有刘小生在车上配合车下的刘财生固定车上毛竹,因车上前后两根“插棍”突然断裂,致使车上毛竹散落,刘小生亦随之滑落车下并被毛竹砸伤头部,造成特重型颅脑损伤,花费医疗费148560元。经宜春赣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和新余正平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刘小生因颅脑损伤致精神障碍,构成六级伤残。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财生赔偿257919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当地的交易习惯,对应老九、刘小生等十人的承揽合同的内容作了详细界定,认为应老九、刘小生等十人就毛竹的“砍”、“运”、“装”的工作内容,止于将所有毛竹已经砍伐完毕并装上车,至于后续固定车上毛竹的工作应由运输方完成,并非承揽人的工作范围。因为运输工具与固定毛竹的设备均由运输方提供,特别是固定毛竹与树木常用的俗称“葫芦”的设备,需要一定的技术,非一般人员所能操作。法院亦通过走访相关的从业人员,确认了当地的这一交易惯例,因此,在应老九等其他装车人已经下车,而刘小生留下与刘财生一起固定毛竹的工作不再属于承揽工作的组成部分。由于刘财生是自行运输,因此刘小生参与固定毛竹的行为应认定为配合、协助刘财生的义务帮工行为,也即刘小生与刘财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由承揽合同关系转化为义务帮工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财生没有明确拒绝刘小生的帮工行为。因此,刘财生作为被帮工人,应对作为帮工人的刘小生在帮工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刘财生赔偿原告175508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