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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反殴交警 一时冲动领来刑责
作者:渝水区法院 常航  发布时间:2013-07-15 11:44:31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2013年7月10日,渝水区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因行人违章穿越马路且不服从交通指挥的的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刘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2年10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欧某(另案处理)等人,自新余市胜利南路往下步行。按照规定,在此路口步行应走地下通道,不能从地面横穿马路,正在此处执勤的交警上前制止,要求刘某等人走地下通道。欧某不服从交警劝阻,硬要横穿马路,执勤交警伸出右手以交警指挥手势继续劝阻欧某不要横穿马路,欧某不仅不服从交警指挥,并且拿出手机打电话叫来同伙。期间,欧某的手机掉落地面,欧某认为是交警故意打落,要求交警赔偿。被告人刘某及欧某等人见交警对他们提出赔手机的要求不予理睬,便用脚和拳头对正在执行公务的交警进行殴打,刘某还捡起掉落在地的对讲机砸向被害交警,将其右眉毛处砸出血。后被告人刘某、欧某见状迅速逃离现场,2013年2月21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妨害交警依法执行公务,并造成一名交警轻伤乙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定罪处罚。鉴于刘某已经主动赔偿受害交警损失,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