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牌车主发生事故 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被驳回
作者:分宜县法院 赵婵娟 发布时间:2013-07-11 10: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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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交强险是社会公益性很强的险种,车主投保它之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的第三方及时提供赔偿,这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2013年7月5日,分宜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一名车主发生交通事故被受害人告上法庭,车主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断然拒绝,法院却支持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答辩理由。
2011年12月31日,钟某驾驶摩托车从分宜县杨桥镇往辋川村方向行驶,此时张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赣10-30118农用小货车正相向而来。在辋川村新塘里一个弯道处,张某的车辆与钟某发生刮碰,导致钟某受伤。钟某进入医院治疗后花费各项损失包括后期治疗费用共计10余万元。此时的张某却忽然自称自己的车子实际牌号应当是赣K02197,并上了保险,自己已经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因此余下医药费等款项应为保险公司赔付,但保险公司却坚决拒绝赔付。因赔偿费用协商不下,钟某将张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分宜县法院经过庭审查明,张某的车辆实际是套牌行驶,根据交警部门在事故现场勘查时所拍摄的车辆照片看来,车辆车架号与保险单上载明的赣K02197车辆车架号、发动机号并不相符,张某也不能提供其它证据证明自己的农用小货车赣10-30118就是在保险公司投保的赣K02197。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上述交通事故的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