琐事起争执刺死对方 90后少年领刑且赔偿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谢卫兵 发布时间:2013-07-02 10: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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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中院对一起5名90后少年因琐事发生口角起争执并刺死对方的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张小亮、李平安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年;被告人邓超、钱亮亮、刘晓鹏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邓超、张小亮等五人分别于1990年至1995年间出生。被告人邓超与被告人张小亮系朋友,被告人李平安、钱亮亮、刘晓鹏与赵剑、朱敏(二人均已作不诉处理)跟随张小亮在新余二中对面菜场维持秩序,为防身,张小亮为李平安等人配备了匕首。
2012年8月10日晚,张小亮、李平安、邓超、钱亮亮、刘晓鹏、赵剑、朱敏等人在抱石公园旁的黑马溜冰场内溜冰。溜冰过程中,李平安与同在溜冰的被害人肖志强相撞并发生口角,张小亮制止欲殴打肖志强的李平安并提出先出去再说,授意其他被告人换好鞋后,到溜冰场外守候被害人肖志强。
张小亮来到溜冰场栏杆外,与在场内的被害人肖志强再次发生口角,张小亮向肖志强打了一拳,但未打到。随后,钱亮亮、邓超、李平安、刘晓鹏、赵剑、朱敏持垃圾桶、扫把等工具一起对被害人肖志强进行围攻殴打,李平安持匕首捅伤被害人左背部,张小亮则在铁门外接应。殴打约半分钟后,张小亮授意大家撤离,七人迅速通过溜冰场铁门逃离现场。被害人肖志强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2时许死亡。
案发后,张小亮、李平安、邓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钱亮亮被抓获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刘晓鹏、朱敏。
另查明,被告人李平安、邓超、钱亮亮、刘晓鹏、张小亮与被害人肖志强家属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肖志强家属请求法院对李平安、邓超、钱亮亮、刘晓鹏从轻处罚,对张小亮从重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平安因琐事与被害人肖志强发生矛盾后,被告人张小亮即纠集被告人李平安、邓超、钱亮亮、刘晓鹏等人持扫把、垃圾桶等工具殴打肖志强,李平安持匕首捅刺肖志强左背部一刀,致肖志强死亡,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小亮、李平安起了主要作用,系案中主犯;被告人邓超、钱亮亮、刘晓鹏起了次要作用,对邓超、钱亮亮、刘晓鹏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小亮、李平安、邓超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亮亮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减轻处罚,且其归案后协助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对钱亮亮可从轻处罚;邓超具有累犯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平安、邓超、钱亮亮、刘晓鹏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