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作者:渝水区法院 常航 发布时间:2013-06-03 17: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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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告谢某的儿子刘某与被告周某的女儿周某某经媒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并打算于2012年国庆节举行婚礼,谢某分次给付周某某礼金22000元。后因双方性格等原因,没能缔结婚姻关系,双方就彩礼返还发生争议,谢某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谢某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周某返还彩礼并没有得到婚约当事人即自己儿子的授权,亦没有与儿子取得一致意见。
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在没有与儿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仅列自己为原告,周某为被告符合民事诉讼主体的要求,法院应当依法裁判。因为,在广大农村地区,父母依然是影响婚约能否缔结成功的重要因素,且彩礼的支出也是以家庭共同财产支出的,女方收受彩礼后一般也交给父母支配,因此,家庭成员是适格的当事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谢某仅列自己和周某为当事人不符合民事诉讼主体要求,应当不予受理。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从婚约财产纠纷的性质来看,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婚约关系存在期间订婚双方因维持婚约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纠纷。婚约财产纠纷不同于一般的财产返还纠纷,其实质是婚约双方因解除婚约而产生,也就是说婚约财产纠纷与婚约本身具有紧密的依附性,其诉讼主体必然也是婚约双方,其他家庭成员不得脱离婚约仅就财产部分提起诉讼。如果因婚约财产的返还发生争议,应由婚约关系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
二、从便于案件审理的角度来看,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但是该规定对彩礼如何定义,返还比例等没有规定。因此,需要婚约当事人到庭查清案件事实,再根据当地风俗、双方是否有过程以及过错程度确定彩礼的数额及返还比例。
三、由于婚约当事双方一般都经过了一段时间的相处,彼此较为熟悉,如果双方到庭参加诉讼也更有利于人民法院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