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人吃饭起歹意 趁人醉酒便强奸
作者:渝水区法院 匡晖 发布时间:2013-06-03 14: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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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2013年5月30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强奸案,判决被告人胡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8日,被告人胡某约受害人欧某吃饭,饭桌上欧某喝醉酒并呕吐,饭后欧某在醉酒状态下由被告人胡某搀扶下楼并打的至某宾馆内开房。醉酒的欧某倒床便睡,被告人趁机将其奸淫。欧某醒来后发现其衣衫不整,当即询问胡某是否对其实施了奸淫,胡某矢口否认。后欧某发现自己怀孕,于2012年8月30将胎儿引产,经新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胎儿与被告人胡某存在血缘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违背妇女意志,趁受害人欧某醉酒熟睡之机,强行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