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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贩毒超五斤 法网难逃获重刑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谢卫兵  发布时间:2013-06-28 16:04:36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2013年6月25日,新余中院对一特大贩毒案予以了宣判,被告人陈小明、李浩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王建国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被告人陈小明通过电话和广东的“刘哥”(身份不详,在逃)联系购买“摇头水”等毒品。2012年6月19日,“刘哥”安排被告人李浩驾驶粤S215P8小汽车将“摇头水”、“奶茶”等毒品送到新余,与陈小明在新余市渝水区暨阳两岸咖啡附近草坪交易,陈小明当场支付了2.4万元毒资给李浩。

  2012年8月7日,陈小明又通过电话向“刘哥”购买毒品。8月8日晚,“刘哥”安排李浩与一个年轻人(身份不详,在逃)驾驶粤S215P8小汽车将毒品带至新余。8月9日上午11时许,公安民警在沪昆高速公路新余服务区停车场将李浩抓获后,又将进入该服务区准备和李浩进行毒品交易的陈小明抓获,在陈小明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3万元,在服务区超市大厅里缴获了李浩带来交易的149支标有“蛇胆川贝液”字样的玻璃瓶装可疑液体、47包标有“观音王”字样的塑料袋包装可疑粉末。经鉴定149支瓶装可疑液体净重1810.9231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03%,氯胺酮含量为4.56%;47包可疑粉末净重868.0289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04%,氯胺酮含量为3.50%。

  陈小明在购买“摇头水”等毒品后,雇请被告人王建国帮他或者自己直接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钱亮亮、张国强等人。

  王建国除帮陈小明贩卖毒品外,还在新余多次卖K粉给吸毒人员陈辰、谢细根、张佳乐、肖冬生、杨小燕、黎小英、王倩倩等人吸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浩、陈小明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当场查获毒品2678.952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建国伙同陈小明贩卖毒品,并单独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建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小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建国,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在被告人陈小明、王建国的共同贩毒中,陈小明起了主要作用,系案中主犯,王建国起了次要作用,系案中从犯,对王建国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小明具有前科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李浩、陈小明贩卖的毒品含量极低,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