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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工钱引争执 故杀邻居判无期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谢卫兵  发布时间:2013-06-28 14:46:51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2013年6月25日,新余中院对一起因索要工钱而引起故意杀人的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赵小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2日18时30分许,被害人父亲赵牛根和母亲陈莲香等人至被告人赵小天家中要求分得陈莲香在工地上卸货的费用,赵小天以陈莲香提前离开工地为由加以拒绝。随后,赵小天及其家人与陈莲香、赵牛根发生争吵。被害人赵华、赵明听到后,与赵小天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赵小天用手中的饭碗砸向赵明,随后,赵小天就与赵华、赵明二人扭打在一起,旁边村民立即将双方拉开。赵小天便跑入家中厨房,拿了一把削水果的匕首冲出来,拿匕首朝赵华上身刺去,赵明见状便上前去帮赵华,赵小天又持匕首刺向赵明。之后,赵小天便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赵华系因左胸部单刃锐器刺伤心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赵明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伤残等级为九级,被告人赵小天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2012年9月3日凌晨30分,被告人赵小天主动到渝水公安分局天工路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小天因邻里纠纷,持匕首捅刺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赵小天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赵小天赔偿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