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贪利多收货物,岂知“收”时容易“退”时难
作者:分宜县法院 赵婵娟 发布时间:2013-06-27 12: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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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买家贪图一时方便、便宜,收了卖家多发出的货物,哪知货物“收”时容易“退”时却难。2013年6月24日,分宜县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风华公司一直与张建立经营的立诚物资经营部有钢材买卖方面的业务往来。2013年1月14日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确定了钢材的钢种、规格型号以及单价。之后不久,风华公司按约将货物发给了张建立的经营部。经过清点,张建立发现风华公司原本只需要发出钢材25吨,但实际却发出了38.44吨,共多出了13.44吨。风华公司很快发现了问题,立马联系上了张建立。张建立发现钢材便宜且不需要再付加运输费,于是与风华公司电话沟通后决定,对多出的钢材依然以原单价进行购买,并核对了对账单。因事出偶然,双方对多出钢材的买卖没有订立合同。
半个月过去,风华公司一直没有等来张建立购买多出钢材的货款。几经催收后,张建立却打电话告知,因为多出的钢材派不上用途,不打算要了,想退回给风华公司。因为张建立接受了货物,且双方对货款也进行了核对,风华公司并不能接受张建立的“退货”。几经争执不下,双方闹上了法庭。风华公司要求张建立支付多出的13.44吨钢材的货款。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案件中,张建立并没有拒绝多收钢材,亦未及时通知对方风华公司。反而明确表示了要购买风华公司多交出的钢材,双方对货款进行了对账,这一点在庭审之中张建立予以了认可。因此,可以视为风华公司与张建立之间已经形成合同关系,双方应当遵守合同义务。现在原、被告双方的交易已经完成,如随意解除交易,不利于市场交易稳定,最终法院判决张建立十日之内向风华公司支付多出的13.44吨钢材的货款。(文中所涉名称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货物购销合同是市场交易中常见的情形,买家收取卖家运输过来的货物,买家要及时清点,对于多出来的货物一定要慎重对待——如不需要便要及时通知对方,如果需要就要积极与对方进行磋商,完善好合同关系。这不仅是交易诚信的要求,也是交易安全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