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法院“禁毒日”集中公开宣判毒品犯罪案件
作者:分宜县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3-06-26 11: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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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2013年6月26日上午9时,随着审判长的手中法棰声落下,分宜县人民法院利用这个特殊日子(国际禁毒日)对一批毒品犯罪案件依法进行公开宣判,目的在于让人们认识到毒品的危害性,警醒着人们要“远离毒品,珍爱生命,永不沾毒”。
以贩养吸遭判刑
被告人郭某系以贩养吸人员。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郭某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唐会娱乐城先后六次卖给严某毒品“K粉”,每次2安,共12安。
2011年12月15日、16日,被告人郭某、曹某先后收到严某和彭某、张某(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转账(农行卡,户名为曹某,账号6228480604474701819)支付的毒资15000元、20000元,于当月19日携带毒品“开心水”80支和“K粉”约1000克,从广东开车至分宜某宾馆交货。收货后,彭某、张某因吸食“K粉”觉得不上头,即电话联系被告人郭某、曹某,要求换货并于第二天退还。
2011年12月20日,被告人郭某、曹某收到彭某的毒资9999元后,驾驶吉利牌小车于当月22日携带毒品“K粉”881.4326克及“铁观音”34包从广东来到分宜,在宾馆等待彭某接货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毒品“K粉”881.4326克、“铁观音”34包及随身携带其他毒品均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缴获的毒品成分分别为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其中甲基苯丙胺重量为0.3523克,氯胺酮重量共为1733.9837克。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贩卖毒品活动均由被告人郭某负责,被告人曹杰只负责开车接送,被告人郭某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曹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为贩毒“牵线搭桥”获刑罚
2012年9、10月份期间,被告人钟某多次从黄某手中购买毒品后贩卖给吸毒人员,期间也帮助黄某贩卖毒品。2012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在分宜县洪阳加油站处向黄某购买了一小包重约0.2克的冰毒,并付了人民币100元给黄某,在交易结束后被告人准备离开时,黄某要被告人帮其将一小包重约0.1克价值100元的毒品卖给兰某。于是,被告人在紫荆花园小区亭子边将此包毒品交给兰某,兰某付了人民币100元给被告人。交易结束后,被告人在该小区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在被告人身上缴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一小包,经新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白色晶体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0.2566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坦白,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毒女”随身携带毒品构犯罪
2013年2月27日晚,被告人钟某(女)在分宜县某宾馆三楼楼道处,将一小包冰毒以150元卖给黄某吸食。2013年2月28日晚,公安民警在分宜县一小区内抓获被告人钟茜,并在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无色晶体一小包,在其家中缴获无色晶体一包及麻果颗粒一粒。经依法鉴定,该无色晶体及红色药丸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重量分别为1.3439克、0.0926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而贩卖给他人,且被当场查获1.436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钟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