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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辛苦买得房产不翼而飞 起诉房管部门获法院支持
作者:分宜县法院 黄婷  发布时间:2013-06-24 17:13:59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进城农民工拼搏大半生终于购置一房产,熟料到手不久却不翼而飞,令产权人身陷困惑。2013年6月18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房管行政登记纠纷,依法撤销了县房管局过户登记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有效维护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张某是分宜县钤山镇某村的普通村民,通过自己多年来在外务工的勤劳与拼搏,终于如愿以偿地在县城购得商品房一套,实现了其做城里人的梦想。2012年初,因张某还需外出务工,便将该房委托给其在县城里居住的好友王某代为管理,并将该房屋的房产证也一并交由其保管。熟料2013年春节,张某结束在外务工的生活打算回家后以该房产作抵押贷款创业时,发现自己的房产却不翼而飞。张某到县房管局核查后被告知,其房产已卖予其好友王某,王某依据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有效房产证,申请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现该房产的所有权人是王某。愤怒的张某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县房管局撤销该房产变更登记,却遭拒绝。无奈之下,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县房管局的房产变更登记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

  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经审理查明,王某向县房管局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其造假所为,该合同书上张某的签名实际是王某自己所写,而被告县房管局在受理房产变更登记申请时,未尽到严格的审核义务,也未及时通知产权人张某,因此,该房屋变更登记行为程序上存在瑕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撤销被告房管局的房屋变更登记行为。被诉房产终于物归原主,张某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