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山造林引火灾 自首赔偿获轻判
作者:分宜县法院 郑军平 发布时间:2013-06-21 14: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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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家住杨桥的王某为炼山造林,燃烧柴草引发一场森木火灾。2013年6月13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2012年3月26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在其母亲的责任山场炼山造林时,用自带的一次性塑料打火机点燃杂草和杂柴,因刮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分宜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对火灾现场勘测鉴定,森林火灾过火面积6.45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6.45公顷,树种为杉树、油茶树。案发当日,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2年5月30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黄某达成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