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为索取债务拘禁他人 四人触犯法律均获刑
作者:分宜法院 郑军平  发布时间:2013-06-21 14:14:10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为索取债务纠集他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殴打被害人,最终获刑。2013年6月20日,林某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袁某、谢某分别被判处管制二年。

  被告人习某因刘某欠其28万元钱未归还,便怀恨在心。2012年9月23日下午17时左右,被告人习某伙同被告人袁某、林某将被害人欧某(刘某的母亲)强行带至分宜县某小区一地下室,被告人习某、林某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其轻微伤丙级。一小时后,被告人习某、袁某、林某又将被害人带至其居住的地方,被告人林某、谢某负责看守被害人。2012年9月28日下午,分宜县公安局民警接到举报后来到该住处,被告人林某、谢某不敢开门,打电话通知被告人习某和袁某,被告人习某、袁某赶至现场,后与林某、谢某一起到城西派出所接受调查。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22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2年3月26日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四被告人是因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习某、林某殴打了被害人,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习某、袁某明知公安人员在现场而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手中有些闲钱,许多人往往会将自己手中的钱出借给他人去投资,在到期债务索要无果或重重受阻时,为了达到其索取债务的目的往往采取极端的手段,此举非但不能有效地要回出借款,相反会触犯法律被判刑。因此,建议在进行民间经济活动时,应注重签订协议或合同,保留好书面材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经济纠纷。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