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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百元报酬运输赃物 身陷囹圄为哪般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李慧  发布时间:2013-06-19 10:03:34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男子为了800元报酬协助他人运输偷来的电缆,又一次触犯刑律将自己投进监狱。2013年6月13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傅某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的一天,谭某(在逃)打电话给被告人廖某,要求廖某开车去帮其运输相爱新余市渝水区良山镇盛鼎公司偷出来的铁,并表示愿意支付其报酬800元,被告人廖某表示同意。当天下午4时许,被告人廖某便驾驶着向其叔叔借来的一辆五十铃卡车向盛鼎公司出发,途中被告人廖某还依据谭某的电话指示购买了一块篷布用于遮盖盗窃来的物品。被告人廖某开车来到公司鼓风机厂房门口,发现谭某和李某(在逃)及偷来的电缆线,被告人廖某遂下车帮他们一起将电缆线从厂房院内托至院外,装车并用篷布盖好。之后被告人廖某驾车向九龙方向出发,刚驶出两百米左右时,被新钢公司经警队员发现并被拦停,三人见状迅速弃车而逃。后经新余市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鉴定,被盗电缆线长121米,价值人民币24644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作案一次,盗得电缆线121米,价值人民币2464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廖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二年,但不思悔改,又进行盗窃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被追缴归还失盗单位,未给失盗单位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一审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廖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