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男与“仇人”冤路相逢 先下手致人轻伤获刑且罚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李慧 钟小桃 发布时间:2013-06-09 11: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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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一未成年男子唱歌时巧遇之前打过架的“仇人”,因害怕被打,纠集朋友先下手为强将对方打成轻伤甲级。2013年6月8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管某曾经打过架。2012年10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与朋友在新余市渝水区团结东路一家KTV唱歌时碰到被害人管某,因认为被害人关某还会打他,故被告人李某与叶某、宋某(二人均未满16周岁)、胡某(在逃)等人对被害人管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胡某用刀将被害人管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管某的损失程度为轻伤甲级。2013年2月1日,被告人李某在其母亲的陪同下主动到新余市渝水分局抱石路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渝水区法院组织调解,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管某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管某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管某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李某犯罪时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事后被告人李某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管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管某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