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谎称试衣服实为抢衣服 数额较大构成抢夺罪
作者:渝水区法院 匡晖  发布时间:2013-06-09 10:48:45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2013年6月7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抢夺案,判决被告人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黎某在新余市胜利北路后街男孩服装店内,以买衣服的名义,指使服务员拿衣服来试穿,后趁服务员不备之机逃跑,抢得衣服,价值661元;2012年11月21日,被告人黎某又故技重施,在新余市解放西路七匹狼专卖店内抢得衣服价值1616元;2012年12月10日,被告人黎某再次抢得衣服,价值931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抢夺作案三次,供抢得衣服共价值3213元,已构成抢夺罪,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