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驾车载邻 违规肇事获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匡晖 肖钰 发布时间:2013-06-08 09: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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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2013年5月30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判决被告人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23日,被告人翁某并无驾驶机动车相关证件,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邻居付某等四人从新余市渝水区水北镇前往江西欣怡铁观音茶场,途径茶场对面路段时,因车速过快,将车门震开,付某从三轮摩托车上摔落,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翁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对该交通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付某无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付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据此,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