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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从三方面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行政审判司法保障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3-06-05 09:25:55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国、省、市“两会”精神,积极应对推进城镇化建设工作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及时妥善化解行政纠纷,为新余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有力行政审判司法保障,近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判工作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市两级法院从三方面为新余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行政审判司法保障提出了新要求。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自觉服从、服务于推进新余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大局。《意见》要求,全市两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要更加自觉地坚持科学发展观,更加自觉地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积极主动地为全市的工作大局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

  二、充分发挥司法保障作用,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而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意见》指出,全市两级法院要切实增强为大局服务意识,认真审理好因推进新型城镇化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要着眼于科学发展,本着有利于实现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原则,充分尊重行政机关的选择和判断。对于行政机关在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实施的各项行政行为,在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依法维护和支持。

  三、加强和改进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确保我市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意见》强调,全市两级法院要高度重视与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的非诉执行工作,对于行政机关和权利人依法提出的非诉执行申请,全市两级法院要尽可能缩短审查期间,及时审查,及时执行。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以依法先予执行。确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应当准许。在掌握非诉执行的审查标准时,要充分考虑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特殊需要,不过多纠缠细枝末节,切实保证行政效率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救济。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