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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法庭秩序 被处罚款二千 —渝水区法院快速处置一起突发事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作者:渝水区法院 龚凌峰 管东长  发布时间:2013-06-04 10:59:16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5月29日,渝水区法院快速处置了一起当事人在审判庭殴打代理律师的突发事件,并给予丁某罚款2000元,确保了法庭审判秩序的正常进行,维护了司法权威。

  2013年5月29日上午,渝水区人民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丁某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提前进入审判庭的丁某与另一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发生争执,丁某对李某大打出手,导致李某右眼被打伤。该院闻讯后及时调集警力,制止了丁某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将李某送至医院治疗,同时对丁某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事后,丁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向法院出具悔过书,向李某致歉并同意对其行为给李某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某经医院治疗后并无大碍,表示对丁某的行为给予谅解,承认其对丁某言语也有不当之处,在丁某表示歉意后,向法院递交了谅解书。 

  该院认为,虽丁某出具了悔过书,也得到了李某的谅解,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为维护法庭的尊严,该院仍依法对丁某作出罚款二千元的决定。丁某对法院的处理表示认可,并如数缴纳了罚款,同时感谢法院给他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表示今后不再犯类似错误。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