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真是尽心为我们办事啊!”
作者:渝水区法院 贺婧 发布时间:2013-05-29 16:39:07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新余法院网讯 5月29日,在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接待室,原告彭晓明顺利的拿到了企业的经济补偿款13000元,并与案件第三人江西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握手言和,对法官所做的协调工作也感激不已,感叹道“法院真是尽心为我们办事啊!”。
原来,彭晓明是江西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员工。2012年2月13日晚上彭晓明在单位加班,中途大约21时左右接在高中上晚自习的儿子回家,在骑摩托车返回单位的途中撞上一辆停靠在路边的大货车,头部受到重伤。对此,彭晓明向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该局认为彭晓明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经复议后,新余市政府维持了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决定。彭晓明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渝水区法院受理后,通过阅卷和电话联系的方式了解到双方对事实没有争议,案情简单,针对这些特点该院决定引导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尽快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在采用“背靠背”的协调方式了解到,江西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主要是对彭晓明家属到企业闹事,又将企业告到法院非常恼火,认为影响了企业形象,并认为新余市政府已认定不构成工伤,所以企业不同意给与任何补偿。而彭晓明认为,其是在加班的路上受伤的,企业应当有适当的经济补偿。
针对双方的这一症结,承办法官决定从做好企业的“工作”入手,尤其是在掌握了彭晓明在单位工作勤奋,为人老实,技术全面,是企业重点培养的对象等信息后,将彭晓明现在失业,小孩上大学花费高的现状告之企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企业表示同情并同意给与适当的经济补偿。同时,从企业帮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及时帮助救治等入手,并就本次事故中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为彭晓明提供法律方面的建议,彭晓明表示理解。经过法院六次“背靠背”的协调,两次组织“面对面”的调解,最终彭晓明和江西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达成经济补偿协议,彭晓明撤诉,一起行政纠纷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