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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书
  发布时间:2013-05-24 10:40:32 打印 字号: | |
  保 证 书

                                                       [此处为案号]

 

      :

  我与被告人    是    关系。我愿作为被告人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  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  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机关报告。

                                    保证人:   

                                   [此处为日期]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