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割晚稻引纷争 打人赔钱又领刑
作者:分宜县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3-05-24 09: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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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日前,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争收晚稻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认定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占某拘役三个月。
2012年10月7日15时许,占某与杨某因争收割机收割晚稻而发生争执,双方用石头丢掷,并互相推扯。后占某突然从杨某手中抢下一青石头砸向其头部,致使杨某头部受伤。经鉴定,杨某的伤势程度为轻伤乙级。案发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占某一次赔偿性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6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由邻里纠纷引起,且民事赔偿到位,取得了谅解,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