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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无力偿还 躲避银行催收抓获归案
作者:分宜县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3-05-24 09:22:57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王某本是邮政局分销业务员,经人介绍在银行办理了一张牡丹信用卡,在信用卡透支消费多次催收仍不还的情况下,殊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自食其果进了班房。

  2010年7月间,王某经张某介绍认识了刘某(另案处理),后通过刘某的帮助和担保,在银行办理了一张牡丹信用卡,信用额度为人民币20万元。2010年7月31日,王某用该卡透支人民币20万元,用于刘某在新余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赛拉图汽车一辆(车款加税费、保险费合计人民币11万元),之后,余款由王某分得人民币7.5万元,张某分得人民币1.5万元,三人约定按照各自金额,共同还款。2010年8月5日,王某在银行办理了分期付款业务,共分2年24期,每期付款人民币8333元。之后,王某与刘某遂月将款项(王某付人民币3750元,刘某付人民币4583元)交给银行工作人员进行还款。2011年9月起,二人均因没有钱,便停止了还款。2011年10月,王某私自更换手机号码,并离开分宜,逃避银行工作人员催款。之后,银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王某,均无果。2012年2月3日、4日,银行工作人员先后两次分别和王某单位及家属送达《还款催告函》,但仍查无音讯。截止2012年5月9日,王某所持该卡透支金额(本金)共计人民币108179元,其中王某应承担的部分为人民币48750元。案发后,王某于2012年5月12日在樟树某商务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2012年8月31日,刘某向该信用卡帐号归还了人民币66254.81元。

  另查明,2008年7月至2011年10月期间,王某在担任邮政局分销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将他人上交给单位的农资款挪用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共计人民币58799元。

  分宜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人民币48750元,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另外,被告人某在担任分宜县邮政局分销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58799元人民币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一人犯二罪,应对其并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法院分别以信用卡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