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选调与遴选调研——基于当前法官选调现状的考察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3-05-24 00: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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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状的引入
为全面考察当前法官选调的现状,笔者选择了通过网站检索的方式了解法官选调的基本态势。在百度新闻框输入“法官+选调”,共检索相关文献951篇,在百度新闻搜索框键入“法官选调+现任检察官 法官”,共检索相关新闻109篇,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官网上键入“法官+选调”,共检索相关文献86篇,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官网——中国法院网上键入“法官+选调+公告”,共获取相关文献77篇。在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百度网键入“法官+选调+公告+人民法院”等关键词,共获取相关网页及文献11800000个。综合上的检索资料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当前法官选调的现状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1、法官选调是一项新生事物,具有旺盛的生命里,呈现出蓬勃发展之事态,法官选调在人民法院系统已然一股蔚然之风,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开展法官选调与遴选是近年来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据目前已公开的资料显示,有据可查的法官选调与遴选最初发轫于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为应对死刑复核权收回而向各地选调死刑复核法官及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选调一名民商事审判法官的公告。由此,法官遴选机制拉开了法官流动的大幕,并逐渐由涓涓细流发展成汪洋大海之势。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因为案多人少、挖高素质法官等各种原因面向全市或全省乃至全国各地遴选和选调法官。截止到笔者行文的2013年5月19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依然通过媒体发布公告——面向全国公开遴选和选调法官。
2、法官遴选和选调呈现出横向流动频繁,但纵向选拔却萎靡不振之势。综观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的选调态势,全国法院的选调主要以法官的横向流动甚至逆向流动为主,而纵向选拔性流动偏少。根据笔者从中国法院网等相关网站的检索结果显示:绝大多数的法官选调与遴选都以法官的横向流动为主。主要体现为沿海城市或省会城市及中心城区等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面向全省乃至全国各地法院主要是经济落后地区法院的法官进行选调抑或干脆说是对落后地区优秀法官的抢夺。如以经济较为发达的珠三角中心城市——佛山市为例,佛山市中院及下属基层法院每年都在春季发布面向全国各地法院选调审判熟练工——有审判工作经验的法官或优秀审判人才。而在江苏苏州、浙江宁波等长三角地区,情况亦是大同小异。这些地区法院吸引中西部落后地区法院的法官参加选调主要是基于沿海开放程度较高,竞争机制较为完善和公正,沿海地区法院所属的地区经济较为发达,法官工资、福利等待遇优厚,较为容易吸引内地的优秀法官加盟这些法院。此外,从中西部地区法院选调优秀法官不仅成为沿海法院补充审判人才的重要渠道,中部地区较为发达的省会城市如长沙、南昌等中基层法院亦通过选调的方式选择优秀的法官充实自身的审判队伍。通过自愿选调的方式由经济落后地区法院跳槽到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这些法官在经济待遇上得到了较为充分的满足并使其自身能力与价值得到了较好的实现。而主动通过选调方式选拔审判人才的流入地法院亦加强了自身的审判力量,有力地充实了审判队伍。而损失最为巨大的则是流出地法院,这些法院通过辛勤培养的审判骨干、优秀法官因为这些法官的跳槽而丧失了部分审判力量。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促使法官通过参加选调的方式跳槽的原因主要还是因为内地法官的工资待遇不高,而流入地法院热衷于通过选调的方式补充审判人才的缘由在于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法官的方式不合理、法官培养成本过高、无法及时应对诉讼爆炸所带来的诉讼案件连年攀升的审判压力。
3、法官遴选条件宽泛,并不注重法官的法律工作经验及裁判能力等业务能力,不符合司法改革的要求及法官成长规律。检索各地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媒体发布的选调和遴选法官公告,法官遴选条件非常宽泛,且并不注重法官的法律工作经验和裁判能力业务素质。大部分法院遴选主要是要选调一定工作经验的审判熟练工,而并未对法官的审判经验、裁判能力作硬性规定。如每年均向全国法院选调法官的佛山中院在选调条件设置主要是在年龄上32周岁以下,在学历上为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法学学位,在审判职务上为助理审判员或助理检察员以上,在法律资格上为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等。而管窥其他很多发布遴选法官公告的法院,内容亦是大同小异。从上述选调条件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任何一个刚参加工作、正常的、具备审判资格的法院系统公务员均符合遴选的条件。目前的法官遴选并不注重法官的审判经验或裁判能力而更多的强调招收有一定审判经验的审判熟练工即可,并无其他更多的条件限制或标准过滤。遴选法院并不在意法官从事了多少年的审判工作,即并不关心其审判经验,而是更关心其年轻与否,结婚与否。因为年轻就是资本,年轻法官有激情、活力和干劲,能够承受流入法院高强度的审判工作,更能为选入地法院贡献更多的青春年华,更加满足其工作需要,缓解选入地法院——沿海法院案多人少的基本矛盾。而年老反而成为劣势,选入地法院基本不予考虑。因为年长法官,自身调动的欲望和出走的激情就变弱了,因为拖家带口包袱重,因为年纪大了少了奋斗的激情与冲劲,同样婚否亦是一样的原理。没有结婚的年轻法官顾虑的因素少,既未买房又未成家包袱轻,调动的欲望和热情充分,选调最终容易操作成功。因此,选入地法院往往更多考虑的不是被选调法官的法律从业年限即法律经验,亦非多么突出的审判能力,其更多考虑的是未婚的年轻法官,以选调审判熟练工容易上手,尽快适应快节奏的审判工作,缓解其案多人少的巨大审判压力。
4、法官遴选和选调随意性过强,规范性不足。翻检目前很多法院在媒体上发布的选调或遴选公告,我们可以发现目前法官遴选并无一个明确、统一的准入标准,而是非常随意,完全出于各法院的实际需求乃至选入地法院院长的个人喜欢。比如有的基层法院要求选调的是诸如十佳法官、模范法官或理论研究能手等明星法官,这些明星法官能够为法院院长带来政绩和荣誉,以实现其政治上的进步。有的法院则是对审判职称也无具体要求,只要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拥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法院系统在职公务员即可。有的法院则强调法官年轻(严格限制在28周岁以下)、未婚(没有包袱,容易选调成功)。而有的法院则可能是对高素质的审判人才需求比较迫切,对法官选调的准入标准设置过于严厉,年龄严格限制在30周岁以下,学历严格限定在法学硕士以上且本科必须为法律专业,工作年限上严格限制三年以上,且具有民事、刑事等主要审判领域的审判工作经历。如此之高的遴选条件根本不是什么选调,只是一种流入地法院对流出地法院高素质审判人才的争夺或掠夺。
综上所述,作为近年来出现的新生事物的法官遴选仍处于无序发展的稚嫩阶段,在共识上,全国乃至全省范围内均无一定的统一准入标准,在历时上,一个法院也可能因为环境的变化或法院院长的更迭而改变遴选的标准——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遴选标准。
二、成因的检视——基于法官选调参与主体的分析
1、从参与选调的法官来说,法官选调只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常的法律人才流动,通过选调能够满足自身的一定需求,合理实现自身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流动的限制已经大为减少,人才流动比以前更加频繁和便捷。这是人才通过合理流动搅活人才池并实现自身合理价值的必然结果,因此我们无需对此过多谴责。市场经济下各行各业的人才流动尤其是优秀人才的流动均呈现加速的趋势,法官所属的法律行业亦不例外,这是市场对人才自身价值的重新定位与评估,以实现优胜劣汰的人才选择机制。优秀人才哪里都需要,因而优秀人才的流动尤显频繁。可能有人会对参与选调的法官予以道德谴责,如其对原单位没有感情,不忠诚,原法院辛辛苦苦培养后,翅膀硬了就抛弃原单位,开始远走高飞,不念最初的培养之情、造就之恩。但笔者却并不赞成此种观点。根据经济学国父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设,任何人都会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外部环境的变化选择最合适的方案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参与选调或遴选的法官由落后地区跳槽到沿海法院、城区法院肯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理性选择,因为经其利弊权衡,现有单位无法满足其工资待遇、生活水平或发展要求,通过选调重新选择自己满意的其他更高级别的法院或收入更高的法院,对于其自身来说,是一种无可厚非的理性选择。
2、从参与选调的流入地法院来说,法官选调有助于流入地法院选拔合适的审判人才,及时补充到审判队伍中,优化人才结构,充实审判力量,从而为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通过选调法官补充审判人才,相比于以往的公务员招录方式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因而可以缓很多缺人的法院尤其是急需补充熟练审判工作的优秀法官的法院燃眉之急,以应对日益增长的庞大的案件数。一是相比于公务员招录,通过从法官中选法官——熟练的审判工以补充审判力量,大大缩短了人才培养时间,甚至可以上手就用,节约了法院的人才培养成本,也及时填补了因收案数与日俱增的审判人才缺口。二是选调法官一般都是由法院自身主导整个选拔和招录过程,赋予了法院自身更多的法官选择自主权,虽然有纪委、组织部门参与和监督,但毕竟还是以法院自身为主导,法院到底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可以通过查看参与选调法官的简历、以往工作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并以此决定是否招录。而公务员招录只能是法院政工部门向人事组织部门上报招录名额,然后依据公务员考试来选拔,不仅没有自主权,而且简短的面试无法使法院了解考生的情况和工作能力,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选调则很好地避免了这个误区。流入地法院完全可以通过谈话、翻阅其以往的工作简历、工作业绩对参与选调的法官有较为全面的了解,而参与选调的法官也往往对流入地法院进行了考察和了解,两者因为都较为了解彼此的情况,信息不对称的障碍更易消除,失望情绪不容易产生,更容易达成共识,并形成彼此相互认同的良好认知,为日后的审判工作营造一个认同感和激发工作动力。三是与公务员招录相比,招录选调法官更易保持审判队伍的稳定。参与选调的法官都不是初出茅庐的大学生,年龄、阅历相比于参加公务员的大学生都有了一定的增长,考虑的想法更为成熟和理性,而不是急急忙忙找一份工作落脚。因此,这些被选调的法官往往是经过理性成熟考虑才选择加盟新法院的,因此其更容易安心工作,而不再有其他更多杂念,有利于保持审判队伍的稳定。流入地法院往往以其优厚的物质待遇、较高的生活水平等条件吸引其他法院尤其是经济落后地区法院的法官参与选调,而且往往因为流入地法院缺乏审判人才、参与选调的法官不满足现状,两者往往一拍即合,并实现了双赢。因此从流入地法院的心态及通过选调招录法官的优势来看,以上可能是当下许多法院热衷于通过遴选招录优秀法官并最终促使法官选调潮日益壮大并蓬勃发展的最主要原因,因为流入地法院启动选调的按钮,通过选调招录优秀法官是法官流动的关键第一步。
3、从参与选调的流出地法院来说,法官选调是一个人才流失的过程。选调并成功离开流出地法院的法官往往都是具备一定素质和基础的年轻法官、审判骨干和储备人才。理性人的假设同样适用于单位,不仅优秀法官择法院而栖,法院同时也在打量、选择优秀法官。是人才大家都要,法院通过选调招录法官也是择优而录,而不可能去选择一群消极怠工、能力低下的饭桶。对于流入地法院来说是招录到了优秀法官、优秀人才,但对于流出地法院来说,却恰好刚刚相反,失去了本就为之不多的优秀法官。根据马太效应——强者愈强,弱者愈若的原则,人才越稀缺的法院越是留不住人才。落后地区往往因为物质条件艰苦、办公条件简陋难以吸引人才尤其是优秀人才,选调机制让本就凤毛麟角的优秀人才流失地更快、更多,因而选调机制对流出地法院无疑是雪上加霜。其实法院缺人,尤其是缺少审判人才是全国法院普遍存在的问题,只是成因不同,解决思路也不一。沿海法院、城区法院缺人往往是因为案件数量大,工作任务繁重,因案多人少导致结构性缺人及法官因为工作压力大而辞职;而西部地区尤其是落后地区法院也缺人,但其表现却不是因为工作量大,而是因为条件艰苦、工资收入较低、对人才缺乏吸引力,致使机制性缺人。如果有条件,或许西部地区法院也可以通过选调优秀法官来招录人才或者就根本不存在法官匮乏这个前提性命题。因为缺乏物质吸引力,在市场经济人才流动的机制下,流出地法院只能对选调的法官报以无奈,从而尊重法官的个人选择。
三、对策的建议
法官选调、遴选机制快速发展与成熟运作是有其运行土壤和生存条件的,因为他加速了优秀法官的自由流动,也让法官重新评估和定位自身的价值。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法官遴选机制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越来愈多的法院效仿这项发轫于沿海法院的法官招录机制,越来越多的法官加盟到选调潮以实现自身的合理价值,获得物质或精神上的满足。但事实上法官选调如若只是局限于法院系统内部的话,那么法官在总量上并未增加,而只是左口袋流动到右口袋。长此以往,落后地区的法院会更加缺人并成为沿海法院、城区法院的培训基地,无法实现这些地区审判队伍的稳定。但令人遗憾的是,法官选调还是呈现横向流动偏多、纵向选拔少、随意操作多,文件规范少等不尽如人意的尴尬局面。因此笔者建议通过改善法官待遇以适当平衡法官之间的收入地区差,出台统一规范的遴选制度以规范法官遴选等举措,完善法官遴选制度,促进法官遴选制度朝着健康方向、成熟轨道运行。
1、横向流动与纵向选拔并重,并侧重法官的逐级遴选,以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法官流动是一件好事,因为“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只有流动,才会有生命力,只有流动才能实现更加合理的人才配置。但目前呈现的横向流动为主而非以逐级选拔为面貌的纵向流动为主的法官流动现状,是不正常的,法官的横向流动很好理解,但其对法官素质提升却并无多大裨益。成熟的法治国家,应当是以法官的纵向流动即司法官的逐级选拔,通过选拔关闭高级法院招录应届大学生的大门,让所有法官均从基层起步,高级法官均具备丰富的审判经验和基层工作经验,这与党倡导领导干部从基层来的导向亦是不谋而合的。法官通过逐级选拔逐步实现法律职务的晋升,不仅拓宽了基层法官的职业发展空间,也使得靠逐级选拔搅活法官这个人才池、促使法官努力积累审判经验和丰富理论功底以获得晋升。因此法官横向流动固然好,而且亦是有必要的,但笔者以为今后当主要开展法官的纵向选拔,通过层层选拔,逐级遴选,让优秀法官脱颖而出,让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高级法官都具备丰富的审判经验和基层工作经历。
2、由最高法院或在省级法院层面出台法官遴选与选调的规范文件,促进法官遴选的规范,减少随意性。目前各地操作有关法官选拔的做法迥异,选调时间不固定,选调标准和准入条件因院而异甚至是因法院院长的个人喜欢而异。因此,目前的法官选调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主要是遴选机制不规范,遴选标准和准入条件不统一,呈现五花八门的乱象。这一方面不利于培养一个统一标准和同质化的司法官群体,使得法官培养模式和评价混乱。另一方面是容易给人钻空子。有些法院可能不是选调优秀法官,而可能是因人设岗、因人设考,为某些人进入法院量身定做准入门槛和选调条件,以帮助其成功进入法院。因为在选调过程中,虽然有纪委和组织部门的参与,但法院仍然握有很大的主动权和主导权,从选调标准的制定、选调过程的安排等都有很大的用人自主权,而不是像公务员考试那样听由人事部门安排。因此,面对愈演愈烈的法官选调潮,建议由省级法院在全省范围内或最高法院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法官遴选标准,通过制定统一、规范的指导性文件规范法官遴选市场,让法官遴选市场走向规范、成熟运作,促使法官选调机制能够选拔产生优秀法官,改善法官队伍素质,促进法官队伍素质大范围的逐步性提升。
3、丰富法官生产和培养方式,可以通过面向社会选拔律师、警官、法学家等方式扩大法官总量,优化法官组成结构。从历年最高法院院长所作的工作报告来看,法官荒已经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发展的一个全国性问题。虽然法官荒遍地开花,但各地表现形式和成因均有所差异。沿海法院、城区法院的法官荒主要是一种因案件数量大、工作压力大而表现的结构性短缺,而西部地区尤其是落后地区法院的法官短缺则更多是因为法院自身吸引力不足,无法选拔到合适的法官而呈现的机制荒、体制荒。因此法官短缺已是严重影响到法院可持续发展。但笔者前述也分析了,情况不同,解决的措施也应当各异。法官选调固然是一种办法,但西部地区法院连吸引大学生都成问题,何况是选调优秀法官,因而是不切实际的。因此我们不能总在法院内部做文章,把法官从左口袋掏到右口袋。而应将视域放大到外部,通过选拔优秀律师、警官和法学家等方式扩大法官总量,以应对法官的全国性短缺。从法官外部选拔法学教授等优秀法律人才加盟法官队伍,也让法官来源方式更加多元,改善法官队伍结构。东部地区法院、城区法院完全可以通过优厚的待遇吸引这些优秀法律人才,补充审判力量。而西部地区法院、山区法院则可以通过现行的政法干警培养模式补充审判队伍,以采取不同的举措化解各地的法官短缺问题,为人民法院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基础与智识支持。
4、改革法官待遇,通过提升法官津贴等方式适当缩小法官收入的巨大地区差。目前我国法官还是按照一种普通公务员来对待,不管是招录还是工资待遇、提拔晋升均是套用公务员的行政化模式,而并未将法官作为一种特别的技术官僚或专业法律人才来看待。因此,法官也如同公务员一样,工资收入跟当地的经济发展程度、财政收入水平挂钩而呈现巨大的地区差。这样就导致各地法官收入贫富不均甚至差距过于悬殊,这或许是沿海法院可以通过法官选调选挖优秀法官并频频得手的主要原因所在。法官津贴则是国家对法官的优待,是对审判工作重视、支持与关心的重要举措。但问题是现有的法官津贴还是过低,因而意义不大,而且高级法官与初任法官之间因法官极差而带来的津贴差过小,无法充分体现法官等级的意义。因此,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确保各地法官收入的大致平衡,允许大致平衡之下适当合理的差距,应当考虑改善法官工资收入待遇,并且通过适当提升法官津贴等方式缩小法官收入的巨大地区差,以基本稳定法官队伍,减少法官的过度频繁流动。笔者以为提升法官津贴的补贴标准不仅是缩小各地法官收入地区差以维护法制统一的必要措施,亦是体现党和国家对法官优待,尊崇法官的重要表现。而且只有法官地位日益得到尊崇,法治才能走向繁荣昌盛,这也是法治发达国家的一般规律与普遍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