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心计
——分宜法院再审民事案件调解记
作者:分宜县法院 阮菊花 发布时间:2013-05-21 09: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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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意外不幸 引发两个女人之间的“战争”
2012年4月14日,付某等六人正在为某店拆除装修。在清除拆除装修留下的垃圾时,因“吊机”拉绳脱钩,付某从装运垃圾的车辆驾驶室顶棚上摔倒在地受伤,后辗转三医院医治,2012年5月20日,付某因医治无效死亡。付某治疗期间,店主袁爱丽给付了10.6万元医疗费用。2012年4月27日,原告袁爱丽以付某的妻子李英芳及其两个女儿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这10.6万元,理由是原告与付某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对付某受伤及死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李英芳在法定期间提起反诉,要求袁爱丽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39万余元,理由是付某等六人与袁爱丽之间是雇佣关系,袁爱丽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袁爱丽、李英芳二人一直从原审争到再审,双方大有拼个你死我活的架势。
双方各说各话 法律关系难以厘清
审理过程中发现,因付某等六人与袁爱丽之间仅存口头合同,关于口头合同的内容,原告袁爱丽与被告李英芳及其女儿各执一词。原告袁爱丽诉称,其与付某等六人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为支持其主张,袁爱丽提交了手机视频一份。被告李英芳及其女儿则主张为雇佣关系。为支持其主张,其申请了三名证人出庭作证。再审合议庭认为,原告提交的视频系证人证言,该证人未出庭作证,证言的内容系转述他人话语,且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不足以认定袁爱丽与付某等六人系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李英芳及其女儿申请出庭作证的三证人均称其六人与袁爱丽是雇佣关系,但三证人付某一同参与拆除装修工作且均系李英芳和付某的直系亲属,存在利害关系,三证人证言均无其他证据佐证。因此,双方提交的证据均无法查清口头合同的内容,是承揽还是承包无法查清。
以心攻心 法官帮困解难泯除仇怨
承办法官反复研究案内外的情况之后意识到,此案要“案结事了”只有通过努力做双方的调解工作,而要达到调解效果,唯有“用心”调解。首先,用“热心”融解坚冰。由于被告李英芳对原审结果很不满,原审判决生效后她一直在上访。每次通知她来法院调解,她不是不来就是大吵大闹,承办法官每次都热心为其搬椅子倒茶水,渐渐地李英芳的态度也温和起来了。其次,用“公心”树立廉威。在案件审理和调解的过程中,承办法官一直以不偏不倚的公正之心对待双方,将不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细致向当事人解释,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三是用“爱心”赢得信任。在得知李英芳家庭贫困又是双女户的情况后,将情况反映至社保部门,为其解决了低保待遇。自此,李英芳不但消了偏见,对法院主持的调解工作也非常支持。四是用“耐心”营造和谐。尽管调解工作一开始就困难重重,双方对抗情绪也很大,但是承办人不厌其烦的接打电话,在承办法官坚持不懈的十多次的约谈之后,双方都表示能够理解对方的难处并达成调解协议,两年来袁爱丽和李英芳之间你死我活的仇怨终于得以化解。
[后记]亲历此案,一开始对双方当事人真是又怜又怨。怜其生活难而无助,怨其诉求未达而对法院、法官充满偏见。事后我反思,其无助和偏见的另一面正是我们法院工作的不到位,为此,要平讼息诉,要重树法院的公正形象,就要将工作做得更细致、更加有说服力。心,是人与人相异的原因,也是人与人相通的介质,以心攻心,设身处地用心去考虑和解决当事人的难处,“案结事了”就近了。这不是大案要案,但每一件这样不起眼的小案都刻在了当事人的生命历程里,我们处理案件的细节、态度都决定着当事人对我们的评价。能将每一件这样的“小事”化了,不仅要靠知识,更要靠一颗“亲民”、“爱民”之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