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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社会需要律师与法官共同努力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3-05-20 22:30:01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 (记者 闫继勇)5月17日下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召开部分法官律师座谈会。会上,山东高院通报了方便律师执业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所采取的举措,听取了律师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与会法官和律师还就如何构建工作沟通机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进行了讨论。(5月20日人民法院报)

  法官与律师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的践行者,同为社会主义司法事业的建设者、参与者和见证者。律师与法官均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推动力量,高效、规范的诉讼离不开律师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而律师的健康生存与良性发展也有赖于一个由包括法官在内的法律人共同创造的良好法治环境。律师与法官就像是一对孪生兄弟,法治社会的建设离不开法官的耕耘,也需要律师的参与,建设法治社会需要律师与法官拧成一股绳,同使一股劲。

  法官与律师共同建设法治社会首先体现在诉讼中。文明、高效和公正的诉讼需要法官与律师的共同参与,没有律师的加盟,在当事人主义主导的诉讼模式下,诉讼进程的推进可能举步维艰。因为当事人打官司可能都是几年一次乃至一辈子一次,因为法律知识不足和诉讼经验欠缺,其可能连个简单的诉状也不会写,更何况是证据的收集与诉讼主张的提出及法庭辩论的开展。但当事人聘请律师,由专业律师加盟后帮助当事人诉讼之后,结果就大不一样。律师因为精深的法律知识、丰富的诉讼经验对于诉讼乃家常便饭,不仅为当事人打赢官司提供了帮助,也促进了诉讼的专业化和高效化,而且有利于监督法官公正、文明司法。毕竟律师是专业的法律人,不仅能有助于法官归纳庭审争议焦点,也能快速知晓法官是否在依法办案,因而诉讼的文明化、高效化需要律师和法官的共同参与和推进。

  法官与律师共同建设法治社会其次体现在调解中。不仅在诉讼中,在调解的过程中律师与法官也大有合作的空间,有了律师的加盟和法官的参与,可能两者的共同努力,可能调解的进程不仅容易加速推进,也使调解双方更容易达成一致与平衡,促进案件的顺利调解。因为律师毕竟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代理服务的,自然其也就从当事人的立场出发,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来评判法官的调解方案是否合理。而基于代理关系,当事人一般还是会信任自身所聘请的律师,自然也就会随着律师的思维走。在调解中,当事人是很难完全信任法官的,而律师则起到了一个很好的沟通和桥梁作用,因为容易获取当事人的信任,由具备专业知识,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由于律师这种桥梁就顺畅许多。因为律师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的丰富,当事人更容易在律师的指导下接受法官的调解方案,加快调解进程,促进调解尽快取得共识和当事双方均可认可的平衡点,促进案结事了,实质性化解矛盾。因此,调解过程因为律师的加盟不仅让法官调解顺畅,也有助于调解方案被双方所认可,促进矛盾的化解。

  法官与律师共同建设法治社会再次体现在服务中。律师与法官均是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法律人员,两者均具备渊博的法律知识和完备的诉讼经验,因而律师和法官均可以通过提供包括诉讼指导和法律宣讲等法律服务,共同培育公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理念,提升其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法治社会的早日建成。如律师和法官可以通过共同开展法律宣传,为社会公众讲解国家法律与政策,为其提供必要的诉讼指导和法律帮助。在长期的诉讼参与中,律师与法官均对社会运行的法律风险了然于心,因而其完全可以利用丰厚的诉讼经验为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提示或为企业提供风险预警和规避方法,或为行政机关提供应诉指导等各类法律服务,将企业管理的法律漏洞、公民行为的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和漏洞进行提前预警和告知,在源头上减少社会纠纷和矛盾的泛滥,增进社会的和谐。因此,建设法治社会需要律师与法官的共同参与和努力,需要法官与律师拧成一股绳,同事一股劲。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