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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男子冒充公安人员 入室抢劫强奸获重刑
作者:分宜县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3-05-17 07:52:07 打印 字号: | |
  二男子冒充公安人员以查暂住证为由骗开住户房门后,持刀、木棍抢劫、强奸。2013年4月22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且该案已生效。、

  朱某、张某均为90后。2012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朱某、张某在一起吃完夜宵,张某说带朱某去玩一个女的,朱某听后表示同意,并在路上捡了一根木棍,随张某来到一小区内,以查暂住证为由骗被害人开了房门。进门后,二人持刀和木棍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威胁,逼其把钱拿出来,被害人把钱包交给了朱某(包内有现金300元)。然后,二人挟持被害人至工地、宾馆等地先后对其实施了强奸。期间,朱某在宾馆房间内控制被害人,张某从被害人手提包内拿到其家里的钥匙,又来到被害人家中,劫得被害人的现金人民币100元、手部一部(价值人民币1235元)、银行卡等物。张某回到宾馆后,逼问被害人银行卡的密码未果,二人又先后对被告人实施轮奸。直到第二天早上6时许,二人才逃离宾馆。经鉴定,被害人的伤势为轻微伤乙级。

  另查明,2012年10月24日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2年10月29日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张某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和强奸罪。二被告人入户抢劫、且多次被害人实施轮奸,依法应予以严惩。被告人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作用相对较小,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