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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法院判后答疑化解一起六年群体性纠纷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龚凌峰 彭卿  发布时间:2013-05-15 14:35:42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5月13日,渝水区法院对五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判后答疑,促使双方服判息诉,使一起长期信访的群体性纠纷得以化解,受到双方当事人高度好评。

  2007年,原告周某等五人分别与被告新余市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规定被告应向原告交付非封闭式阳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购房款,但被告向原告交付的房屋为封闭式阳台。原告提出异议并要求被告解决。被告认为,原告购买的房屋经过市政府规划审批为无阳台住宅,被告在销售时已向全体买受人进行了公示,合同约定为非封闭式阳台,系被告销售人员笔误导致,故不同意承担责任。在协商无果后,原告等人多次向新余市信访局、房管局、建设局等部门上访反映要求被告解决,被告拒不解决,为此,原告周某等五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合同要求重建非封闭式阳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渝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约定为非封闭式阳台,但该栋楼房经过新余市政府规划部门审批为封闭式阳台,被告无权改变规划审批方案,合同约定为非封闭式阳台实系被告笔误,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无效,故原告要求被告重建非封闭式阳台的诉请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但由于被告笔误,导致原告购买了该房屋,给原告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被告应予适当赔偿,考虑到非封闭式阳台房屋价格偏低,且原告未选择更换房屋,而是装饰入住至今,故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每人经济损失6000元。

  由于五原告思想上未能疏通,经多轮调解不成,该院及时向双方下达判决。为了实现案结事了,该院在下判后,立即分头找双方进行判后答疑,向双方明法释理,经过法官耐心做工作,双方同意服判息诉,被告也迅速履行了判决义务,至此一起长达6年的群体性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