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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遇“仇人”怨气难忍 拔刀相向身陷囹圄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李慧  发布时间:2013-05-14 12:32:52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一男子路上巧遇“仇人”,与同伙遂拔刀相向砍伤他人,致他人轻伤乙级。5月10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简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简某与被害人徐某曾有矛盾。2012年11月18日18时左右,被告人简某伙同“小猪”(在逃)在新余市仙来大道七家山路口附近遇见被害人徐某,遂用西瓜刀、匕首砍、捅被害人徐某,致其全身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损伤度为轻伤乙级。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被告人简某已赔偿被害人徐某经济损失4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简某伙同他人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徐某的身体,并致其轻伤乙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简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