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应付给成年精神病子女抚养费
作者:分宜县法院 尤爱民 发布时间:2013-05-14 09: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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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1982年田静和孙伟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5日在分宜县原双林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其中儿子孙小明为二级精神残疾人)。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为此田静和孙伟分居达七年之久。2013年3月,田静一纸诉状诉至分宜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与孙伟离婚。
调解中心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双方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致同意离婚,但对于儿子孙小明的抚养费问题产生争执,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田静认识到:儿子孙小明作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故同意承担儿子的抚养费。最后,田静和孙伟达成了离婚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儿子孙小明由孙伟监护,田静承担每月400元的抚养费。(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离婚诉讼中子女为精神病人的,其合法权益应受到社会的重视和法律的保护,精神病患者是弱势群体,应给予患者足够的人文关怀,从政府、社会和法律层面对他们多一些尊重、关爱和善待。同时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当自觉担负起监管职责,保证精神病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