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辟蹊径,一次案例法学研究的大胆尝试
——评陈兴良教授之《判例刑法学》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3-05-11 17: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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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二五”司法改革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案例指导制度不同于西方的判例制度,是结合中国司法国情的一项裁判尺度统一化运动的尝试和探索。案例指导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不仅需要实务界的尝试与探索,也需要来自法学理论界的智识支援和理论积淀。案例指导制度的推进离不开对案例的理论性提纯和实践品位探讨。而陈兴良教授的《判例刑法学》(上、下卷)不愧是中国案例法学的开山之作,其谋篇布局、结构设计无疑是新颖而极具探索性的,是对当下主流法学研究的一个扬弃,其另辟蹊径,尝试对中国现有法院判决进行案例化改造和理论性提纯加工,通过对司法生效案例的评析,以尝试对案例法学研究开辟一条可借鉴之路,其探索性工作无疑是需要勇气和智慧的,因为没有样本参照,自然没有成熟路径可依循,而只能摸索中前进,因为是对现有注释法学、对策法学的一次“抛弃”,自然需要极大的勇气,因为研究中存在的障碍很多,导致失败的风险亦就大得多。从这个角度意义上解析判例刑法学,陈兴良教授的判例刑法无疑是别具生面,对现有主流法学研究的一次另辟蹊径,为枯燥的对策法学、注释法学研究提供了一条别样的研究路径,为沉闷的法学研究注入一剂强心针,希冀搅动法学研究的一湖清水,能够泛起连环涟漪。
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离不开对案例的研究,陈兴良教授花了大力气收集了很多具有典型性的法院生效判决作为研究案例,通过对案例的理论评价、法律渊源追溯进行,由案例为中心,引出对刑法学的讨论。其不是就案例而研究案例,而是结合刑法学理论对其进行肯定或否定性评价,甚至对判决所引用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规范性解读与合理性讨论,不仅吸收了现有的刑法学理论作为批判武器和研究工具,其还旁征博引,引进域外立法例、刑法理论作为辅助工具或国际刑法学界最新的理论资源补强自己的价值立论。
以法院生效裁判为特征的案例是法学理论研究的一座宝库,是法学理论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理论矿产,陈兴良教授以其敏锐的学术眼光、巨大的创新勇气发现了司法裁判作为案例制度研究的可能性,通过开展艰苦卓绝的案例研究工作为案例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新样本,为法学研究由立法主导型向司法主导型,由注释法学、对策法学转向案例法学进行了很好的尝试。改革开放之初,以百业待兴,我国法治建设在一片废墟和荒芜中艰难起步,那时候不仅法律规范乏善可陈,法学理论资源亦是一片荒凉。因此,那时法治采取了立法主导型的模式急速推进,通过大量翻译、引进域外法学理论,充实荒芜的法学处女地;通过以借鉴和参照海外立法例为手段,快速完善我国的立法体系。但改革开放至今三十年,我国的法学理论有了长足的进步(主要是在注释法学、对策法学),法律体系日趋规范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和建立)。但与此同时,我国的法治建设规模显得大而不强,全而不精;始终停留在初创阶段的低水平徘徊,缺乏深度挖掘,而少有精品佳作。法治及法学研究表面上是欣欣向荣,一片脆弱的虚假繁荣,但严格法治之下,大量的法律得不到良好的执行与遵守,大量的司法解释突破法律的规定,僭越立法权,甚至广泛流行的政府红头文件就可将至善至美的法律架空,让其经常性处于具文状态,法律的实施与法治的建立艰难异常,犹如逆水行舟。这是法治初创阶段的必然,因为缺乏对法律的精耕细作,法律自身有待精细化设计,减少自身的漏洞;因为没有试验田的经验交流,法治的初次失败亦是在所难免,因为缺乏有效的法律方法和司法推理,法律的变样走形亦是家常便饭。因而,大规模的立法只意味着法治的框架已经初步形成,并必然导致法治国模型的最终成品。法治不仅仅追求立法层面的有法可依,法律最终得到良好的实施与完美执行才是法治的终极追求。而这就离不开对过往案例的总结和思考,案例法学的应运而生也就是法治不断发展的客观需求和逻辑必然。
案例过往法治经验的记录和载体,亦是法治成功或失败的历史见证,因而对案例的实证拷问与理论加工是提纯法治经验的重要路径。自然案例法学不愧为推进法学研究由立法主导型向司法主导型转型的重要证成路径代表,亦是推进法治向纵深发展和以案例指导制度推进裁判尺度统一化运行的理论准备。《判例刑法学》不仅是一本案例指导制度建构的代表作,亦是我们对过往司法经验总结的一个集合。她为有志于案例研究的同志开展案例学习和研究提供了一套粗略的结构、体系、技术和方法。她开创了案例法学的新路径,是一次大胆的理论试验,值得一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