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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以项目建设为诱饵 利用职务合同诈骗终判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刘雅萍  发布时间:2013-05-10 08:52:06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2013年5月2日,渝水区法院判处了一起合同诈骗案,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

  2013年4月,被告人何某谎称村委高铁工程旁有一条公路要修,询问被害人黄某是否有意愿投资建设,由于村支书的身份,其与被害人黄某很快签订了项目建设协议,骗取被害人黄某人民币50000元。同月,被告人何某又编造了村委苗木基地需要修条排水沟和水库要进行渠道扩建等谎言,以同样的方式与被害人李某、廖某签订协议,分别骗取被害人李某、廖某人民币100000元、6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三次共骗取他人人民币21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本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