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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经销代理资格不满 打砸接任代理人店铺获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廖秀平  发布时间:2013-05-08 17:27:37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2013年4月22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李某、邹某、黎某、宋某、唐某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均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在新余做华润油漆的总代理时,与华润油漆厂家发生纠纷,后华润油漆厂又找到被害人陈某做华润油漆厂在新余的总代理。被告人李某为使华润油漆厂家赔偿其经济损失,便叫被告人邹某去砸被害人陈某在城南某建材市场开的华润油漆店,被告人邹某又联系了黎某去砸店,被告人黎某又叫来宋某、唐某。2012年11月2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邹某开车带黎某、宋某、唐某到被害人陈某的华润油漆店门口,被告人黎某、宋某、唐某三人拿着事先准备好的榔头下车,将华润油漆店门前的玻璃及店内的油漆等物品砸坏。经鉴定,该次被砸物品价值人民币6085元。

  2012年12月1日,被告人李某再次叫被告人邹某去砸被害人陈某的油漆店,被告人邹某随即联系被告人黎某,被告人黎某叫来“摸卡”(在逃)等四、五人,随后被告人邹某开车带“摸卡”等人去城南某建材市场指认了被害人陈某的油漆店,后“摸卡”等人打了一辆出租车到被害人陈某的店门口,用事先准备好的榔头,将油漆店门口的玻璃及店内物品砸毁。经鉴定,该次毁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6655元。2012年12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于当日22时许在城北一粥店门口将被告人宋某抓获。

  2012年12月31日,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四万元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未能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而是纠集被告人邹某、黎某、宋某、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邹某、黎某故意毁坏财物二次,价值12740元,被告人宋某、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一次,价值60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五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在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同案人,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