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中院出台《实施办法》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刘杰 发布时间:2013-05-07 15: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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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为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加强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集体决策制度落到实处,近日,新余中院出台《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一是明确界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实施办法》结合法院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明确规定涉及全院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重要部署和事项,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等重要事项,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及需向市委、上级法院请示和报告的重大事项,院机关及辖区法院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院机关工作人员的进出、职务职级、交流轮岗等事项,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各党支部书记的人选推荐,上级表彰及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党组表彰及向上级党组织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违纪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确定,大额或敏感的财务开支、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对管理权限内违纪案件的处理意见,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意见,以及其他需要提交院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纳入集体决策范围。
二是严格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要求,所有“三重一大”事项均须经酝酿准备、集体决策和执行决策程序。决策前要进行充分的酝酿和沟通,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再按规定程序提请院党组会或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决策会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任免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内容逐个明确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领导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班子成员发表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三重一大”事项经决策确定后,按领导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集体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须作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在事后及时向党组会或院长办公会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三是强化对决策及执行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党组会或院长办公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接受上级纪委的监督和检查。成立督查组,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党组会或院长办公会决策的事项,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督促检查,抓好落实,并定期报告执行情况。执行情况将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严肃责任追究,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根据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据相关条例,采取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方式,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