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炉工人因扒火炉起争执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获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甘丹丹 发布时间:2013-05-07 10:26:57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新余法院网讯 因工作琐事发生争执,两高炉工人互殴,致其中一人事后死亡。4月26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彭思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彭某和被害人郝某在新余市泰利公司工厂的高炉上班,因扒火炉的事情两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彭某冲动之下推了被害人郝某一下,被害人郝某往后退了几步,顺势拿起旁边的一把铲子,用铲把往被告人彭某头部打去,致其头部出血,被告人彭某见自己头部出血,不甘示弱,也拿起棍子击打被害人郝某的头部。互殴的两人被赶来的同事劝开,同事还将受伤的两人送去中医院治疗,在做CT检查时发现被害人郝某头部有肿胀。当天下午,双方当事人就打架一事达成协议,同意私下和解,并于当天都出院回家。出院后被害人郝某一直在家中休养,没有再去工作。2月18日,被害人郝某在家中昏迷、意识不清,被送往新钢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月27日,被害人郝某出现双侧丘脑出血伴破入脑室、肺部感染等症状。3月4日13时30分,被害人郝某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郝某因头部外伤致迟发性脑内出血并发支气管肺炎死亡。若在2012年2月7日至2012年2月18日期间无其他头部外伤的情况下,判断其右枕叶脑出血与2012年2月7日头部外伤(如木棒、木柄打击)有关。
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被告人彭某赔偿被害人郝某亲属经济损失4万元,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故意伤害他人,产生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彭某能主动投案,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