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当日不辞而别 再相见时身在囹圄
作者:分宜县法院 李红 发布时间:2013-05-06 16: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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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2013年4月28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2011年5月刘某与李某相识于网络,双方经过四、五个月的交流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因刘某与前夫结婚多年一直未生育,离婚期间的刘某渴望得到男性的关爱,在被告李某的催促下双方于2012年5月7日在分宜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可就在结婚登记的当日被告李某却与原告不辞而别,十余天后刘某才真正得知被告是在判刑入狱前夕赶来分宜县与其办理结婚登记的,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
法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为自由恋爱,但通过网络相识,相互之间缺乏了解,第一次见面即确立恋爱关系过于草率,被告隐瞒其犯罪行为以及即将判刑入狱这一重大事实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被告婚后从未共同生活,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原告离婚理由正当,因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对于某些再婚者来说,离异标志着失败婚姻的结束,选择再婚也只是为排解单身生活的苦闷,寻求精神上或是生活上的寄托。再婚者选择再婚伴侣的标准较初婚时更为现实,大都是为了实现感情因素以外的某种目的,并没有什么感情基础。当发现自己的愿望无法实现时,即决定解除婚姻关系。他们在离婚时,选择协议方式的较多,也有无奈起诉至法院的。不管哪种方式,离婚的原因都是双方尚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互留心眼,互相猜疑,一旦发生冲突时,很快会崩裂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