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纠纷未能处理好 伙同他人持刀伤害获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杨劲 发布时间:2013-05-06 10: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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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5月3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潘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与刘某是已订婚的男女朋友,后潘某与刘某感情发生问题。某天被告人潘某找刘某谈论感情问题时,生气动手打了刘某一巴掌后,被在场的张某阻止,潘某遂怀恨在心。2012年10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潘某持刀伙同刘某、李某、肖某等人至被害人张某工作地,将被害人张某砍伤后扬长而去。后被告人潘某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甲级的后果,但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但被告人潘某未能进行民事赔偿,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