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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开房不成纠集多人闹事 三小时内数次砸店伤人获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廖秀平  发布时间:2013-05-03 16:35:45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2013年4月2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刘某以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伙同陈某(已判刑)、“棍里”(在逃)到新余某宾馆要求开凌晨房,因凌晨开房时间不到而被宾馆总台服务员拒绝。被告人刘某与陈某、“棍里”便辱骂服务员,并砸总台的物品,后被他人劝阻,但仍扬言要砸宾馆。随后被告人刘某打电话纠集了廖某(已判刑)等人,廖某又纠集了李某(已判刑);陈某打电话纠集了吴某(已判刑)等人,吴某又纠集了同案人敖军敏(已判刑)、“矮子”、“小海”、“建青”(后三人在逃)等人来。三人打电话纠集了十几名年轻男子,在同日凌晨30分许窜至该宾馆欲砸宾馆时,被他人阻止。凌晨1时许,这些人又持刀返回到该宾馆,砸毁该宾馆总台及大厅沙发、盆景、玻璃门等物品。后又于凌晨2时许,再次持刀到该宾馆打砸,并砍伤宾馆老板李某。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伤势为轻伤甲级,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宾馆被砸物品损失价值人民币9390元。

  事后,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李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李某表示谅解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因琐事发生纠纷时,纠集多人到宾馆寻衅滋事,任意砸毁宾馆财物,随意殴打他人,并致被害人李某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就经济损失积极与被害人李大民达成协议,被害人李某表示谅解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刘某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