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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应当首先着眼于宪法
作者:王 磊  发布时间:2013-05-02 09:31:57 打印 字号: | |
  当前,人民法院承载着越来越多的解决纠纷的重任,法院也在想尽办法来维护司法公正,但为什么有的老百姓还是对法院的司法公正问题有些怨言呢?要想对法院的司法公正问题有一个大幅度的提升,我们不妨从宪法角度来思考这一问题,也许能够从宪法的原则和规范中获得一些启发和帮助。

  从宪法角度来思考和解决司法公正问题首先是因为宪法是根本法,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的要求,分析一个法律问题或法律现象往往要从国家的根本法谈起,宪法是分析法律现象和解决法律问题的基础和逻辑起点。同时,宪法也规定了实现司法公正的具体原则和要求,为落实司法公正指明了方向。宪法中有关司法公正的相关内容具有科学性,这些内容符合司法的规律性,在实践中也具有可行性。也正是因为这样的科学性、规律性和可行性,按照宪法的原则、精神、规范来着手树立司法公正也就有了全局性、基础性、前提性和长期性。现在有的法院所开展的量化考核、评比等活动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公正司法,但却不能从全局的角度起到提升公正司法的作用,往往也只是在某一些个别环节上发挥一些作用,更不用说全局性、基础性、前提性和长期性的作用了。

  平等是司法公正的第一项宪法性要求。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宪法的要求对不同的当事人都应当一视同仁,不应该区别对待;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不允许有些当事人享有特权,甚至逍遥法外,逃避法律追究;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应当权利义务对等。

  独立是司法公正的第二项宪法性要求。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是因为审判是一项专门性的工作,需要具备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他部门或单位往往不具备这样的专门知识,也不享有审判权,当然也就不能干涉法院的审判活动。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虽然是独立的,但它也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依照宪法和法律来判案;要受到法律职业的基本规范和基本理论的约束,让法律职业人能够接受和认可;要受到生活常识和常理的约束,法院审判应当是理性的,不可以考虑不相关的因素,例如,亲情、友情,也应当考虑应该考虑的相关因素,例如,平等对待当事人等。

  公开审判是司法公正的第三项要求。宪法规定,除法律规定外,一律公开审判。这里的公开应当不局限于法庭审判时的公开,还包括审判前的公告,审判后判决书的公开上网等。法院应当尽可能地满足社会对案件公开审理的要求,而不能以法庭座位有限而简单予以回绝或故意选择面积狭小的法庭。

  被告有权获得辩护的权利是司法公正的第四项要求。

  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互相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司法公正的第五项要求。

  法院如果能够按照宪法的这五个方面的要求来确立自己的工作方向,法院司法公正的目标也会越来越近,同时也是国家宪法得到进一步实施的重要体现。但现实工作中,还有一些人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原则和要求不理解,不愿意按照宪法的要求来行使权力。例如,判决书公开的问题应当是一个没有问题的问题,但有的法院的法官过度强调对案件中当事人姓名等的保护而拒绝在法院的网站上进行公布等。再例如,从现在公布的一些冤假错案来看,很大程度上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制约关系没有得到很好实现的原因。所以,如果法院能够从宪法的角度认真仔细地从平等、独立、公开、获得辩护权、公、检、法分工配合制约关系这五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司法公正的公正度也就会大大提高。

  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机关,这一性质决定了法院和法官要具备相当的理性,这种理性不仅表现在法院、法官的冷静、客观的心理状态,而且更重要的是表现在判决书的说理方面。法院审判工作的一大特征是以理服人,如果能够做到以理服人,司法公正可以说是有了良好基础。我们很难想象一个不公正的判决会有一份公开的公正的说理充分的判决书。

  法院是解决纠纷的最后的防线,如果法院把不住司法公正这条底线,那么,整个社会将很难有公正可言。所以,提高司法公正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公正的问题。司法公正度提高了,整个社会的公正度也会自然提高,人们的幸福感也会因此而大大增强。当然,提高司法公正的要求不仅反映在宪法里,其他法律里,尤其是诉讼法里也有诸如无罪推定、回避制度等许多涉及司法公正的内容,只是宪法里的涉及司法公正的内容更具基础性和重要性,所以,首先应当从宪法的角度来确立提高司法公正的努力方向。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