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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法院:丛林间的天平守护者
作者:分宜县法院 赵婵娟  发布时间:2013-04-26 18:47:12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春天到了,江西省凤阳乡西茶村的荒山坡上绿意盎然,一棵棵栽种的新树苗迎着微风吐着新芽。村民眼见着自己村里那座烦扰了他们整整三年的荒山坡又重新披上了春日的新装,心里早已乐开了花。整整三年时间,这座荒山坡一直是西茶村村民的“心病”,而这“心病”的根除其实来自于分宜县法院的判决。事情还要从四年前说起……

  定格青山绿水,添彩绿色家园

  2008年11月的一天,谢某来到了分宜县凤阳乡西茶村的朋友詹某家里做客,临走时发现村边水坝处有一座“闲置”荒坡,于是决定承包这块林地。很快,谢某与村上的几个村户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书》,承包西茶村的荒山、荒地、水坝、林地,承包期为30年。

  合同签订不久后,大塘村里炸开了锅。有的村户表示对谢某承包了自己村集体的荒地一事一无所知:“好好自己村里的地,怎么给了别人种?我们怎么连个信儿都没有收到?”“为什么有的人签字了,有的人没有签字?怎么都没有人说一声呢?”“这合同算不算数啊?”一时之间,大家议论纷纷。

  合同到底有没有效力?谢某认为自己找了组上的人商量,合同上也有28户村民的签字,是有效的。可是西茶村大塘组一部分村民却认为这没有经过大家的同意,是无效的。双方各执一词,事情一直闹到了2012年。西茶村委大塘小组组长代表大塘村小组一纸诉状将谢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判令上述合同无效。

  立案后,村民情绪激动,纷纷表达对被告的不满。承办法官敏锐意识到,这是一起群体性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若处理不当会引发群体性社会矛盾。为此,承办法官多次到村小组走访,实地勘察,调查事实,安抚村民情绪,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不属于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告与原告少数村民签订的以原被告为合同双方的《荒山、荒地、水坝、林地承包合同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即村民民主议事规程及报批规定,故判决确认该合同无效。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表达感激之情,村民自发给法官送锦旗放鞭炮,他们要用响亮的鞭炮声把法官的这片爱林护林之心告诉所有人。

  一道道结得到化解、一片片绿得到恢复。目前,分宜法院涉林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率达80%以上,2010年至今,促成当事人补植林木1200余亩,实现了法律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多方共赢。

  严厉打击涉林犯罪,消灭森林蛀虫

  分宜县森林资源丰富,林木种类多,生长茂盛,观赏价值、经济价值都较高。这里有名贵树种楠木、罗汉松、红豆杉等。全县森林覆盖率65.5%,林地面积达57135.2公顷。随着林业经济的发展,失火、滥伐、盗伐(以下减称“两伐”)林木案件的发生率也高,破坏了大量宝贵的国家森林资源。近年来,分宜县法院针对县域林业资源实际情况,切实抓好林业资源案件的审判工作,坚定不移地做着丛林间忠诚的天平守护者。

  “这些珍稀树种被盗伐,如果不严惩,也许再过几年,红豆杉就消失了。”分宜上村实验林场的村民吴某指着被砍得只剩树蔸的红豆杉心痛不已。红豆杉属于国家一级珍稀濒危保护野生植物,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暴利,置法律于不顾,盗砍滥伐林木资源,甚至打起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的主意。如2012年8月,分宜县法院受理的一起非法采伐红豆杉案件:2011年张某某及黄某某等三人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带好油锯、手电筒、柴刀等工具窜至亚林中心上村实验林场的山场,砍伐红豆杉4株,并锯成1.2米至1.82米不等长度的桐子材共12根。第二天早晨,被告人张某某和雇请宜春市袁州区新坊乡16名村民帮助扛运木材至宜春地界,在扛运最后一根红豆杉时,上村实验林场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并当场抓获了两名村民。经鉴定,三被告人无证采伐的4株红豆杉,蓄积量为2.1876立方米,均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文和、黄谦荣、黄谦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0年至2012年,分宜法院共受理涉林刑事案件41起,惩处涉案人员46人,其中惩治盗伐犯罪13起20人,滥伐犯罪12起21人,森林失火9起5人,有效地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防治双结合,促进群众爱林护林

  同时,该院创新社会管理,法官每月定期到巡回审判点开展巡回审判及法律咨询活动,配合林业公安打击破坏保护区自然生态资源的犯罪行为,并指导林业调解员及时调处林业民事纠纷。每年春秋森林火灾高发时期,派出法庭利用集镇赶集之机,前往辖区村寨及时进行森林防火宣传,进一步加大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群众杜绝野外烧火取暖、野炊、烧灰积肥等用火行为,确保火种火源不进山、不入林;倡导文明祭祀,坚决杜绝在山林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最大限度地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