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中院出台《实施意见》为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万淑萍 傅惠君 发布时间:2013-04-26 16: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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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全国、省、市“两会”精神,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大力支持新余市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城乡一体化,近日,新余中院出台了《关于为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从六个方面对全市法院服务新余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出要求: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服务新型城镇化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意义,增强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是依法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增强新型城镇化产业支撑力。妥善审理与经济结构调整相关案件,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合法权益,支持现代服务业加速发展,加大金融纠纷案件审判和执行力度,全力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司法水平。
三是依法服务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镇综合承载力。严厉打击破坏城镇化建设的犯罪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全力保障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顺利进行。依法保障重点工程顺利实施,妥善处理人口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是依法服务现代农业发展,增强农村发展活力。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妥善审理涉农案件,加强对耕地的司法保护力度,有效保障农民权利。严厉打击破坏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工作的犯罪行为,进一步保护农业基础设施和环境安全。
五是妥善审理涉民生案件,保护人民服务群众合法权益。依法维护群众在教育、就业、医疗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权益,进一步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力度。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依法制裁一房多卖、黑中介等案件,保障城乡居民合法消费权益。
六是完善工作机制,增强服务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完善司法便民举措,全面加强民事调解、行政协调、刑事和解、执行和解等工作,及时制定落实行政审判三项制度细则,完善司法协理、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与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争取各方大力支持,及时将涉城镇化建设矛盾纠纷解决在诉前和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