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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不思悔改 飞车抢夺又进班房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何强  发布时间:2013-04-23 17:27:10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4月16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飞车抢夺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一审被告人陈某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入狱。刑满释放后,陈某不思悔改,又于2012年8月5日下午2时许,伙同他人骑摩托车窜至本市劳动路立交桥桥北过桥米线饭庄附近,趁被害人曹某不备,将曹某脖子上一条价值人民币4946元的黄金项链抢走。随后,曹某追上陈某并拉住摩托车,但被拖行了十余米,造成曹某身上多处受伤。当陈某驾驶摩托车逃至胜利北路洪客隆对面公交车站附近时被群众抓获。经鉴定,曹某的伤势为轻微伤乙级。

  法院认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趁人不备抢夺公民的合法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