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式执法治理中国式马路不靠谱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3-04-22 19: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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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过马路”,眼下难以回避的网络热词,它是对行人集体闯红灯的无奈调侃,却也道出了现实的无比尴尬。目前,全国多个城市对“中国式过马路”展开集中治理。根据杭州市交警部门的最新统计,从3月7日至4月10日,仅老城区就查处涉及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7241起。杭州在历经一个多月的首轮整治后,从前天起,又掀起了“风暴2号”行动,“中国式过马路”依然是治理重点。(4月18日今日早报)
中国式过马路可谓中国马路上的一道靓丽风景线,亦是中国道路交通治理的一大顽症。过马路与红绿灯关系不大,关键是要凑齐一拨人,只要有人带头,凑齐三五个人便可在马路上大摇大摆地晃过,管他交通信号灯是红还是绿。在这里,红绿灯的交通信号指示功能基本丧失,交通安全法的处罚、规制及教育、预防功能基本形同虚设,法律被扔进故纸堆或沉睡在公众的脑海里。
中国式过马路是对中国马路奇观及中国式法律实施的一大集中表述和高度概括。事实上不仅仅是在道路交通法律领域如此,其他相当多法律亦是因为无法实施或无法完全实施而被打折扣乃至形同虚设。这是中国法治建设初创阶段,出现反复过程的必然现象。而且由于,中国式法治主要为政府主导,强力推进型,因而缺乏相应的物质经济条件和思想文化准备。自然法律的实施也就因为条件的缺乏或不充分必然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现象。既然有中国式过马路,那就由相应的规制措施,那便是中国式治理——运动式执法:哪里严重,就进行专项整治和严厉处置,哪些部门、环节守法薄弱,就开展集中式、期间性治理。以前不罚款的,统统予以罚款,而且是重罚,逮到一个违章过马路的就予以重罚。虽然集中治理能够在短时间内取得一定乃至良好效果,但是一阵风过后,法律的实施又有谁来保障?而且集中整治往往导致矫枉过正,使法律事实上偏离了立法者的初衷与设想,无法实现法律本应用的最初目的。因而中国式即运动式治理与执法模式是靠不住的,依赖中国式治理模式治理中国式过马路不靠谱。
首先,集中治理会加大执法成本,消耗有限的执法力量和司法资源,增加社会运行的财政负担。难以为继和不可持续。集中治理必然对司法负荷提出严峻挑战,因为集中整治意味着对执法力量、执法设备和物资的巨大投入,要求动员各方面的执法力量进行集中式治理。这不仅耗散了大量本就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很可能收效甚微。从投入产出的法经济学视角上分析,是一种极不明智的选择与投资,投资越多,因为产出比例低下,导致司法资源消耗越厉害,执法效益的边际递减非常明显。哪里出了问题,那个领域守法不规范、违反比较集中和突出,决策层往往采取集中途径治理,通过大规模、广视域的集中性整治以期短时间内根本性地扭转局面,促进法律实施环境的改善。可能,事实上短时间内确实能取得一定效果,但是随着执法资源的不断加大投入,执法效益却无法相应递增,而只会在达到边际顶峰后逐步减弱。此外,集中运动式执法因为对资源投入的要求过高,基本属于一种粗放型执法模式,因而从长期来看,只会导致导致其难以为继,因为社会对司法资源的负荷是有极限的。司法资源投入无法做到长期性、大规模地集中投入,最终运动式执法自身亦会因资源承受极限而难以为继。
其次,集中治理会进一步强化公众守法的投机性,逼迫大家走投机性守法路线,不利于公众法治观念的提升和法律信仰的养成。运动式执法、集中式治理只是一种守法投机的政策倡导,而非法治思维的表彰。因为法律特别强调稳定性,即平稳实施,而非疾风骤雨搬的狂轰滥炸。稳定性是法律的特有属性,这是法律与政治、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所在。人治可能因为领导人的个人喜欢更改而使朝令夕改,但是严格法治的框架内,这是不允许的。集中性、运动式治理必然导致一阵风过后,可能恢复到原本面目,该是怎么样,还是怎么样,该违法的,照样违法。被逮到了,只会怪自己运气不好,而非自己不守法所致。就如同反腐风暴一样,一轮轮的反腐风暴,不少高官要员纷纷落马。但是这些高官要员从来不反思自己的错误,不考虑法律的规定,而只会说自己运气不好。那么多人贪污都没见抓起来,只能怪自己站错队、跟错人,运气不好。同样,过马路亦是如此,被逮到和罚款的或许只会认为自己运气不好,而不会意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错误性。因为他们会反问,凭什么,那么多人闯红灯过马路都不处罚,就偏僻处罚我一个人?那只能说是个运气问题,而非违法与否的问题。法律需要的是公平实施、稳定运行,而非一阵风式的狂轰滥炸。因为这样很容易损害公众对法律的额信任与司法自身的公信力。一阵风式集中治理本身就缺乏正当性基础。因而,法治社会的建成不是要我们狂飙突进,而是坚守对法律的信仰与信任,通过示范执法引导公众养成良好的守法习惯,培养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守法意识。
再次,集中式治理容易矫枉过正,偏离立法的本意和法律实施的目的,最终形成执法者带头违法并导致全社会不守法的恶性循环。集中式治理强调严、狠、准、快,就必然引发执法不规范和执法不过等问题。因为在政策高压下,形势比人强,法律的规定不是很重要,法律让位于政策,法律沦为实现政策目的的一个工具和手段,只要实现了政策初衷和整治目的,法律实施的公平性与尺度标准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因为政策实施与集中整治的目的已经掩盖了法律的本来面目。因而,在狠准快的政策引领下,集中整治难免矫枉过正,自然也就容易引发执法不公并伴随执法者带头违法的法律实施怪像。执法者本当是守法楷模,是公众模仿的对象和守法参照的标准。如若执法者都带头违法,那后果将是难以想象的。因为这不仅难以对公众起到正面引导作用,而只会强化负激励。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不但难以树立,只会一泻千里,一起违法。最终陷入整个社会群集体性违法的恶性循环。因此,不建议采取集中整治的运动式执法治理中国式治理。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同理,法治大厦的建构亦非一日之功。我们不需要集中式治理与运动式执法,我们只需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按部就班,坚持有法必依的原则,确保执法公平的前提下,平稳执法,让大家认识闯红灯过马路的错误,意识到法律的存在与守法的正效益,自然守法行为就会增多,相应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自然而然就降低。法律实施就不再是一个难解的中国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