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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效判决不理睬 拒不执行终被判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廖秀平  发布时间:2013-04-22 11:32:32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2013年3月6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王某、李某以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1日,被害人陈某与被告人王某、李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09年10月29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2010年1月12日,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不服该民事判决书,上诉到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李某赔偿被害人陈某人民币316511.60元。被告人王某、李某在收到民事判决书后,未能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反而将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大货车)变卖给了第三方,导致被害人陈某没有收到任何赔偿款。 

  2011年5月18日,被害人陈某到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渝水区人民法院承办人先后多次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李某到法院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均遭被告人王某、李某的拒绝。2012年3月,该案由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人员也多次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李某,也遭到拒绝。

  2012年7月27日,被告人王某、李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8月6日,被告人王某、李某与被害人陈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告人王某、李某一次性支付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5万元,被害人陈某自愿放弃余款66511.6元及愈期付款的利息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目无国法,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变卖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与被害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