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
作者:分宜县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3-04-22 08:52:36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新余法院网讯 “被告人林某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这是分宜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依法审理被告人林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时,公诉机关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并在刑事裁判文书中进行了载明,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
据悉,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督促和激励在押人员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2011年7月7日,分宜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三家联合共同制定了《关于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酌定量刑情节的试行办法》。评价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以《分宜县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考核标准》为依据,采取基本分递减的办法,进行百分制考核,分得“表现好”、“表现一般”、“表现差”三个档。考核为“表现好”的,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核为“表现差”的,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酌情从轻、从重处罚,必须在法定幅度范围内,一般情况下控制在6个月以内。看守所对符合酌情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条件的在押人员,应当在案件起诉到法院前七日内,将相关材料移交驻所检察室审查。驻所检察室经审查并收集证据材料,应当在案件起诉前三日内将相关材料移交检察院公诉部门。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后,在起诉时一并向法院提交,开庭审理时,应当当庭出示,作为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决定对被告人是否予以酌情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依据。
截止到目前,在从严掌握标准的前提下,分宜法院共收到2份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而形成的量刑建议,对1件案件作出从轻处罚,在看守所在押人员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