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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收购电缆线 五农民获刑且罚
作者:分宜县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3-04-22 08:33:30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因经济拮据,钟某、谢某、易某、胡某流窜至农村等地盗窃电信公司电线杆上的铜芯电缆线,并卖到彭某的废品收购店,盗窃金额多达166611元,数额特别巨大。4月3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四个月、谢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十一个月、易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七个月,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八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一审宣判后,五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经查明,为盗窃电缆线之便,被告人钟某、易某于2012年4月10日左右窜至新余市白竹路富塘村一居民楼楼梯下,盗得豪达牌二轮摩托车车一辆作为作案工具。经依法鉴定,所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35元。

  2012年4—5月间,被告人钟某、谢某、易某、胡某携带作案工具,驾驶面包车先后窜至分宜、宜春、万载、萍乡等地盗窃电信公司电线杆上的铜芯电缆线。经依法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人民币165376元。其中七次销赃给经营再生资源废品收购店的被告人彭某,价值共计人民币139836元;被告人钟某、易某参与盗窃10次,价值共计人民币166611元;被告人谢某、胡某参与盗窃8次,价值共计人民币148172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彭某先后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彭某退回赃款人民币3万元,从被告人钟某、谢某、易某、胡某处缴赃款人民币7900元。被盗摩托车经扣押已发还给被害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谢某、易某、胡某均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彭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物品而7次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钟某、谢某、易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彭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